【成都高職單招】2022年四川省支持優質高職轉設為職業技術師范學院
四川省教育廳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
根據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按程序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職業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允許學生工學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學業。
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高等職業學校與應用型大學可以課程互選、學分互認,對照國家資歷框架,實行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貫通招生和培養。
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生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
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的比例,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省人民政府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高水平工科學校舉辦職業技術師范教育,支持有條件的優質高等職業學校轉設為職業技術師范學院或試辦職業技術師范本科專業。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筑牢職業教育法治保障,推動我省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廳組織起草了《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征求意見稿)》。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二、修改意見反饋
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廳。
附件1 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征求意見稿)
附件2: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征求意見稿)條款表述對照表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廳
2023年11月7日
《四川省職業教育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三章 職業學校
第四章 職業培訓機構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六章 校企合作
第七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本省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更好支撐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家戰略和技能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職業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視、同等支持,應當將職業教育事業發展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規劃、同部署、同實施、同考核。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可以依法接受職業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職業教育。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

第六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部門配合、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工作,解決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督導評估;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并建立信息通報、資源共享等協作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發展多種層次和形式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健全完善現代技工教育體系,擴大高技能人才培養規模,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加快培養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保障婦女平等接受職業教育。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將符合條件的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納入高層次人才計劃,加大技術技能人才薪酬激勵力度;鼓勵企業職務職級晉升和工資分配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傾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 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教育活動周的舉辦工作,宣傳基層和一線技術技能人才成長成才的典型事跡,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有條件職業院校開展境外辦學,助力產業和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等國際化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資格資歷互認,引進一批國際優質職業教育資源、優秀師資團隊、國際通用職業證書,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二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學歷證書以及其他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實行勞動 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三條 本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并重,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繼續教育相互融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的現代職業教育體 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高等職業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布局,依法督導舉辦者落實管理責任和投入責任。中等職業教育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導和統籌,負責區域內學校布局和專業優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指導教育教學質量等相關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職業教育特點,完善教育教學相關標準,管理指導職業學校教材建設,組織開展技能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產業人才需求加強對職業教育指導,定期發布人才需求信息。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參與職業教育相關活動;舉辦或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七條 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職業教育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第十八條 本省鼓勵、指導、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購買服務,向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措施,對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對其中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本省建立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職業院校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技工院校融合發展管理體制。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學籍學歷、考試招生等教育業務統一管理的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社會培訓、技能人才評價、畢業生就業創業、世界技能大賽等業務統一管理機制。
根據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按程序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第三章 職業學校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所實施職業教育相適應、符合規定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教學以及實習實訓場所、設施、設備以及專業課程體系、教育教學資源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經費來源。
第二十一條 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
設立實施專科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設立技師學院,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實施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辦報告,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 式、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內容;
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學校章程;
(四)學校資產證明;
(五)校長、教師的資格證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立職業學校,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并向有關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予以批準的,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期限可延長三個月。
禁止出租、出借、偽造、轉讓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的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職業學校變更名稱、層次、類別、住所、舉辦者,或者分立、合并、終止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屬中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屬專科及以上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終止辦學的職業學校,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由原審批機關收繳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職業學校清償債務結束后,仍有剩余財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學校基層黨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組織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務會議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在專業設置和調整、人事管理、教師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應當堅持依法治校和規范辦學,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不斷推進學校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支持 保障教師和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職業學校可以通過咨詢、協商等多種形式,聽取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畢業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見,發揮其參與學校建設、支持學校發展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專業教學標準和質量要求,建立教學制度和內部質量保證機制。職業學校應當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標準的要求,完成教學任務,創新教學內容和方式,組織實習教學,加強對學生的就業指導。職業學校基于國家職業教育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依法自主選用或者開發、編寫、引進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等具有職業教育特點的課程和教材。
第二十九條職業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允許學生工學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學業。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促進機制,采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能力。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支持體系,可以在課程研發、學時學分、師資保障、場地建設、專利保護、資金支持、獎勵措施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創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的實訓場所、課程、師資等教育教學資源應當面向普通中小學校開放。普通中小學可以因地制宜開展職業啟蒙教育,開設職業生涯教育、勞動技術和職業技術等職業教育課程;或者根據需要,在相關教學課程中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為普通中學學生接受職業基礎教育創造條件。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高等職業學校與應用型大學可以課程互選、學分互認,對照國家資歷框架,實行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構建凸顯地域文化特色、突出專業辦學特點以及學校優良傳統的精神文化體系,營造良好學習環境,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制度。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貫通招生和培養。
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生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
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的比例,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匯總發布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以及其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學校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并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開展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將職業教育是否符合產業發展方向、行業標準和崗位要求,是否突出就業導向,是否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作為重要指標。
第四章 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十六條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課程體系、教師或者其他授課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業培訓機構按權限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審批結果應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并向有關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予以批準的,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向審批機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機構章程;
(三)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名稱、地址、類別,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以及財務審計,并約定變更后的有關事宜;沒有約定的,由變更后的舉辦者承擔相應責任。職業培訓機構終止辦學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妥善安置培 訓學員和教職員工,報原審批機關備案,由原審批機關收回辦學 許可證、機構印章,并將終止辦學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二條 職業培訓機構在辦學形式、專業設置、教學培訓計劃、教師聘用、招收學生、內部機構設置、人事任免、經費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決定權。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計劃開展職業培訓,不得任意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應當保證培訓教學質量。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地址開展培訓教學活動。異地開展臨時培訓教學活動的,須報相關部門備案同意,且只能使用同一個機構名稱;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含教學點)的,須在當地重新申請設立審批。
第四十三條 職業培訓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
(二)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費;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出賣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年度檢查制度,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應當引入專家或第三方評估機制,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權利,提升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職業地位(提法要斟酌),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從事職業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工作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專門的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將教師發展作為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政績考核、職業教育辦學水平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制定本省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職工配備標準、辦學規模等,核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數和人員規模,其中按不少于編制數的20%用于聘請行業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所需經費按編制內教師經費的相同渠道解決。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建立與職業學校教師職業發展規律相適應的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具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 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的,可以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聘任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化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
省人民政府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高水平工科學校舉辦職業技術師范教育,支持有條件的優質高等職業學校轉設為職業技術師范學院或試辦職業技術師范本科專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支持大中型企業與職業學校共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職業學校應當落實教師企業實踐制度,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五年累計不少于六個月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實踐,且每次不少于一個月;公共基礎課教師應當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每年不少于一周。
鼓勵企業為教師提供支持和便利,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并積極創造條件,接納和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校企人員雙向流動、相互兼職的常態運行機制,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人才的合理流動、 有效配置。
職業學校健全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從教制度,聘請技能大 師、勞動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過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設立工作室等方式,參與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技能傳承等工作。
經所在學校或者企業同意,職業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根據合作協議,分別到企業、職業學校兼職 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獲得薪酬。
第五十條 職重慶技工學校業學校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精神、 職業能力和行為習慣,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要求參加實習、 實訓,掌握技術技能。
職業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接納實習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保障實習學生的人身安全等。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并按規定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實習單位,并將學生崗位實習情況按要求報主管部門備案。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應當加強實習實訓學生的指 導,分別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 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 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 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
第五十二條 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達到相應學業和職業資格要求的,經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和職 業技能等級證書,并作為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省開展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 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所體現的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 轉換。
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 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健全完善職業學校獎勵和資助制度,確保品學兼優的學生、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獲得獎勵,確保艱苦、特殊行業等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殘疾學生等獲得資助,適當提高對貧困地區學生的資助標準。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 經濟困難的學生。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或者學費收入中按照公辦高等職業學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公辦中等職業學校不低于百分之三,民辦職業學校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創造公平環境,為職業學校學生在落戶、升學、就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職稱評審、職級晉升、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 時,應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 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職業院校畢業生為世界技能大賽國家集訓選手、全國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選手等,可作為高技能人才按規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開招聘到與所獲技能獎項相關的崗位工作。
第六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職業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的規模、結構和層次,將產教融合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促進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作為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激勵政策、鄉村振興規劃制定的重要內容,推進產教融合示范區、產教融合標桿行業、產教融合型企業、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
第五十六條 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 理和服務保障,對職業院校、政府落實校企合作職責的情況進行 專項督導。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積極參與,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相關促進措施,全面推進校企合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協調、指導本行業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開展人才需求預測、校企合作對接、教育教學指導、職業技能鑒定、產教融合服務組織(企業)培育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依法實施、平等自愿、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共同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共建共管產業學院與企業學院等多種引企駐校、引校進企的合作辦學形式,在專業規劃與設置、課程與教材開發、教學設計與實施、訂單培養與職工培訓、師資培養培訓、質量保證與評價、就業創業與技術創新、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等方面開展合作。校企合作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及時向職業學校反饋人才需求和崗位技術變化信息,參與組建職教集團,將與職業學校的合作訴求反饋給行業組織,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第五十九條 建在職業學校的生產性實訓基地或校辦工廠,可以在工商注冊、經營稅收等方面依法獲得相應減免政策支持。
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 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對符合條件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可以獲得以下政 策支持:
(一)參與舉辦的校企合作實訓基地項目,優先納入產教融合相關資金支持范圍;
(二)對企業職工參加新型學徒培訓,培訓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畢業證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 對所在企業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三)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符合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契稅;
(五)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六)企業投資或與政府合作建設職業學校的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鼓勵企業自愿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
第六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校企合作、技術服務、社會培訓、自辦企業等項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凈收入,可提取60%用于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單列核增單位績效工資,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職業學校普通教師可按規定在校企合作企業兼職取酬。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前款規定的活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六十一條 本省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引導企業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鼓勵和支持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產教融合型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或者 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養。
企業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 培養的,應當簽訂學徒培養協議。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校企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校企開展雙邊多邊技術協作,共建技術技能創新平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和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服務地方中小微企業技術升級和產品研發。合作開發的專利、產品,根據校企雙方協議,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 自主權。
第七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選優配強職業學校主要負責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職業教育干部隊伍。落實職業學校在內設機構、崗位設置、用人計劃、教師招聘、職稱評聘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
第六十四條 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確保職業學校在用地、校舍建設、師資隊伍、實訓設備等方面達到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辦學質量等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鼓勵通過財政撥款、企業投資、多方融資、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依法籌集職業教育的發展資金。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和公用經費標準,并按標準按時、足額撥付經費,不得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經費。
第六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經費統籌,發揮好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農村科學技術開發和推廣經費、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安排使用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經費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供金融服務支持職業教育事業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財政專項安排、社會資助捐贈指定用于職業教育的經費,應當用于職業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九條 本省鼓勵和支持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等開展職業教育研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研究機構,開展職業教育教學研究、教材建設、教學資源開發、教學質量監測評估等活動。
第七十條 新聞媒體和職業教育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弘揚技術技能人才成長的典型事跡,營造人人努力成才、 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業教育經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取其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七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費等違規招生、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暫扣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第七十四條 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實習實訓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學生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
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一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1991年7月29日本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本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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